来信指南


为保持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,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的形式,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。

一、人民来信绿色通道

1、 人民来信“绿色通道”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寄给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和省信访局的平常函件(不含挂号和特快专递邮件)。

2、信访人只要在信封上注明“人民来信”字样,一律免贴邮票,按收件人总付邮资业务办理。

3、 邮政营业部门或投递部门开取信箱(筒)发现人民来信“绿色通道”邮件,应在信封正面空白处加盖“人民来信”戳记,同时加盖收寄日戳视同平常信函处理。

4、对信封上标有“人民来信”字样,但收件单位或收件人超出“绿色通道”规定范围的,要付足邮资,若未贴邮票,已投入信箱(筒)的,按欠资邮件处理。

5、为避免因工作失误,造成“绿色通道”人民来信的延误或丢失,投递此类信函时,每日投递两个频次。

(二)直投:指定信箱。(乌鲁木齐市天山路199号)

二、投寄单位

按照"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"的原则,把信件寄给有权处理本问题的单位或领导,可减少中间环节,提高工作效率,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。 请不要一信多投,也不要投寄到不属于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机关。

三、内容要素

清楚表达自己的诉求。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包括时间、地点、涉及人物、事件经过、诉求等,要实事求是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 还要写明原处理机关的名称、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。

四、处理方式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按照《信访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登记、交办、转送,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、答复;对各区政府、市直工作部门有《信访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及时进行督办,提出改进建议。

五、答复期限

信件寄出后,应耐心等待结果。《信访条例》第三十三条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作出了规定,在办理期限内写信人无需重复投信,若超期未得到答复的,可以向收信机关查询。

六、其它

来信要写清致信单位或个人的全称,字迹应工整清晰,落款清楚,最好留下联系方式、邮政编码,地址要写完整,联名信要注明联系人姓名、联系方式。